i. 居住在非人类居住地、安全避难所或紧急避难所; ii. 和 ii. 在过去 3 年内至少连续 12 个月或至少四次处于无家可归状态并按照第 (a)(i) 段所述生活,只要总和至少 12 个月,且每次无家可归中断都包括至少连续 7 个晚上没有按照第 (a)(i) 段所述生活。在机构护理机构中停留少于 90 天不构成无家可归中断,而是将这些停留时间计入 12 个月的总数中,只要该个人在进入机构护理机构之前立即生活或居住在非人类居住地、安全避难所或紧急避难所; iii. (b) 在进入机构护理机构(包括监狱、药物滥用或精神健康治疗机构、医院或其他类似机构)之前,居住时间少于 90 天并符合本定义第 (a) 段所有标准的个人;iv. (c) 有一名成年户主(如果家庭中没有成年人,则为未成年户主)的家庭,该家庭符合本定义第 (a) 或 (b) 段所有标准(如本通知第 ID2.(a) 节所述),包括户主无家可归期间其成员构成出现波动的家庭。”